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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1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做好2011届毕业生离校工作,组织部现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在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题组织生活会,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教育,使毕业生党员进一步增强党的组织观念,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离校时每位党员必须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携带至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二、做好档案归档和党费缴纳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审查毕业生党员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相关手续完备后,装入学生党员的学籍档案,杜绝遗漏遗失现象。

  (二)毕业生党员党费统一收缴至2011年6月。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一)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则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二)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

  1.若人事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考取本科院校的学生党员,正常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在全国和全省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三)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六)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七)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在全省范围内,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分党委),党的关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系统(如电力系统)所属基层党委,可以接收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五、工作要求

  (一)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二)原则上每位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面交本人,并签字登记备查。如毕业生党员委托他人办理转移本人组织关系,则需交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对已经毕业离校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尽快回校办理。个别不能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仍在原教学系学生支部,各系党总支(支部)要继续做好已毕业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安排:

  1.时间:2011年6月23日-24日。

  2.地点:学校行政办公楼404房间。

  3.联系电话:2861974。






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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