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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账事项的通知

各位老师:
  2016年,财务处在各部门及各位老师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此表示感谢!2017年,在执行原有《兰州工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流程的基础上,补充以下报账注意事项:
  一、涉及个人劳务报酬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17年对在职职工所有收入均要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各类课时费、评审费、考务费、监考费、阅卷费、督导费、劳务费及各类奖金等。因此,2017年1月开始,对于涉及个人劳务报酬的事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各部门在日常报销时,凡是涉及发放个人劳务报酬的事项一律单独造表、单独审批,注明经费来源或经费支出部门,交财务处并入当月或下月工资计税后发放,不能与其他报销单据合并审批。
  2.涉及全年或半年一次性发放的项目,如:超课时费、重修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费、补发工资等,财务处收到发放数据后平均分摊到各月,自当月或下月起加入工资按月计税发放,发完为止。
  3.个人科研课题费涉及发放劳务费的要按应发金额、税金及实发金额单独造表、单独审批,按月汇总报送,由财务人员审核后付款。
  二、其他报账注意事项
  1.各部门支付办公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接待费、购置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维修费及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等均要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事先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自行垫付现金的不予报销。
  2.各类报销单据及粘贴单上的日期、金额、事由、经费来源、附件张数等要素必须填写完整方可报销。
  3.出票日期超过一年的发票不予报销。(外出进修、访学一年以上的除外)
  4.公务接待费陪同人数不得超出来宾人数的1/3,否则不予报销。

财务处
2017年1月9日

  附件: 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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