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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度实验室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和增强实验室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兰工院 [2016]135号)要求,开展2016年度全校实验室的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校所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见附件1)和各教学单位实践中心。
  二、考核内容
  (一)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实验室综合效能(30分)、实验教学效果(35分)、科研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15分)、实验室综合管理(20分)等四大部分(详见附件2:《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
  (二)实践中心的绩效考核成绩按照实验室加权平均计算后形成,计算公式为:∑各二级实验室考核得分/二级实验室个数。
  三、考核程序
  本次绩效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教学单位自评
  请各教学单位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附件2)中所列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记分,列出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依据和相关支撑材料;实践中心撰写详细的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中包括实验室概述、自我评价、人才队伍、实验条件、实验室开放、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请各教学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前将自评记分后的实验室绩效考核记分表(后附得分计算依据)、实践中心自评报告经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并将电子版发至892234711@qq.com
  第二阶段:学校考核
  学校考核工作将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和学校实际另行安排。
  四、注意事项
  1、实验室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只统计2016年度的数据,数据统计时间段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2、指标中各分项目得分不能超过该分项目的最高分
  3、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鉴定成果等必须是部分或全部在列入实验室完成的,且同一成果只能列入一个实验室计算得分,不能重复计算;各类成果只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统计,课题统计只统计当年结项课题。

实验室管理处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相关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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