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注意以下三点:
1、购买方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所在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
2、销售方必须根据所售商品如实填写发票内容,购买方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如不得开具附销售清单的办公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食品、电脑耗材等内容笼统的发票,必须按实际购买商品的名称、单价和数量如实开具发票。
3、购买方索取发票后,要查验发票的真伪。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和验证码点击查验,如果一致,就会显示发票的详细信息;如果输入资料错误,就会显示“不一致”;如果发票已被开具方作废,就会显示“作废”字样;如果是假发票,就会显示“查无此票”。
请大家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注意以上要求,索取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所要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学校财务处网页服务指南里边的财务信息查询中,请需要的老师自行查看。
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财务处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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