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规范党员党徽佩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佩戴党徽规定》(兰工院组[2016]2号)佩戴党员徽章。 二、佩戴党徽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创先进、争优秀的外在体现,也是亮出党员身份、履行党员义务、增强党员意识、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举措,是一件严肃事情,各党支部必须高度重视,并按通知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三、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计党员人数,于10月13日在党委组织部(行政楼401)领取党徽。
联系人:于婧, 联系电话:2861974
党委组织部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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