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学校首页 | 校友网 | OA系统 | 图书馆 | 数字校史

推荐新闻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助教制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部门:

  根据《兰州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助教制实施办法》(兰工院[2019]25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青年教师综合能力,充分发挥资深优秀教师的传、帮、带和引领作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胜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现将开展2022-2023学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助教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对象与时间

  培养对象:2022年引进的硕士、博士,调入的教师(名单见附件1)

  培养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培养要求

  (一)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应接受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

  (二)在导师指导下,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逐步养成顾全大局、谦虚谨慎、勤奋好学、诚实守信、仁爱友善、团结合作的工作作风。

  (三)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课后辅导、试讲、辅助实验指导、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等内容。新入职青年教师每学期要完成不少于1门课程的听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工作,有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的还要深入实验室,协助完成1门课程实验实训辅助指导等助教工作。

  (四)青年教师经导师制助教制培养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承担学校本科生课程的主讲任务。已排课的青年教师,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工作。
   三、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
  1.青年教师导师制采取双向选择原则,即青年教师根据专业情况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导师,导师也可根据工作计划选择青年教师,最后由各教学部门确定导师与被指导青年教师,自行聘任。

  2.为保证导师制培养质量,每位导师原则上同期指导青年教师1名,最多不超过2名;每名青年教师可同时拥有2位指导教师。

  3.导师与助教关系一旦确立,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特殊情况中途需终止或变更培养关系,提出方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终止或变更理由,经所在教学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考核

  1.考核办法

  (1)导师制助教制考核采取所在教学部门(含业务归口部门)自行组织考核与学校统一组织考核的方式。其中,所在教学部门考核在学校教学督导、教学部门督导的参与下进行;学校统一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科技处的参与下进行。

  (2)参加导师制助教制培养培训人员先由所在教学部门(含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通过各教学部门考核后,方可参加学校统一考核。

  2.考核内容

  (1)对导师的考核内容: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含导师对青年教师指导备课、听课、批阅作业、实习实训指导、教学科学研究的评价等。

  (2)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内容:检查一门课程的全部教学文档(讲稿、教案、现代教育技术技能的应用等)、教研教改成果、科研成果、所有听课记录;青年教师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辅助实验实训指导环节的记录。(备注:讲稿为手写)

现场讲授一节20分钟公开试讲课。

  3.考核结果

  导师制考核合格的导师,根据学校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按指导的青年教师数给予导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所在教学部门要查明情况,确因导师个人原因,取消导师资格。

  导师制助教制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见习期转正、岗位聘任、职称晋升、访学进修的依据之一。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助教制培养者,或实行导师制2年后考核仍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学岗位等处理。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青年教师导师制助教制培养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环节,请各教学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过程管理。

  (二)各教学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实际,将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助教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统筹安排,对导师和青年教师严格要求,派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督促培养情况,推进青年教师导师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请各教学部门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纳入导师制培养教师的培养计划书报送人事处师资科405办公室(计划书见附件2文件,培养日期统一填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人事处

                                       2022年10月7日

上一条:兰州工业学院通识素养网络课程、“中国... 下一条:关于举办第二届甘肃省大学生朗诵大赛校...

Copyright © 2011-2020 陇ICP备16000076号 版权所有:兰州工业学院 访问量:3244568 次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坪东路1号 联系电话:0931-2861012 邮编:730050 传真:2861111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