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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校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依据中央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11月18日至1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校范围内所有的微信公众账号。具体包括:
  1.各部门及各学院开设的;
  2.微信账号名称中包含“兰州工业学院”字样的;
  3.微信账号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学校的;
  符合以上任意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登记备案材料
  1. 各部门各学院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开通微信账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单位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兰州工业学院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登记表需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其它事项
  1. 各部门、各学院和学生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账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98083761@qq.com,纸质材料报送到党委宣传部(行政楼323室)。
  2.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账号可及时通过下载《兰州工业学院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在开通30天内进行登记备案。
  3.对延时不报、不履行备案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学校各级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开设的公共账号由校团委统一备案并报党委宣传部。
  各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工作,多渠道、全方位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排查督查,教育引导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自觉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微信传播秩序。
  五、加强日常管理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微信公众账号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信息,严禁违规编发新闻信息、发布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有损国家、社会和学校形象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登载境外不良信息。

党委宣传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兰州工业学院学院微信公众账号登记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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